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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契約審閱權】

 

「契約審閱權」是”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其目的是給消費者於購買前有合理時間去詳細了解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消保法裡的保護準則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即業者)之間的買賣關係,所以如果交易相對對象都是個人的話,也就是所謂的「私契」關係,此時就不屬消保法規範的範疇,所以自然就沒有契約審閱權了,因此在交易時要先搞清楚對像。

 

對購屋者來說,哪些情況下及哪些交易對象是可以要求契約審閱權呢?審閱期有多久呢?

 

一、   預售屋:

因為對象就是建商與代銷業者,所以一定要有審閱權,且根據內政部頒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預售屋的審閱期是『至少五天』。

二、   成屋:

賣方是「建商」或是法人公司,買賣契約則應有『至少三天』的審閱期;賣方若是「個人」時,則無審閱權,而通常賣方是個人的情況會發生在一般中古屋買賣時,此時,若是透過仲介購屋者,則可向仲介行使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的審閱權,消費者亦有權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不用先付斡旋金),而不管是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依規定必須要檢附「不動產說明書」,而其契約審閱期是『至少三天』,其是依據「內政部版要約書」及「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的規定而走。

Ps:

  1. 1.        內政部並無對成屋買賣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對於賣方是業者時,法院實務上則會採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裡的審閱期規定。
  2. 2.        斡旋金契約的名稱在實務上五花八門,在法律上都稱為「要約書」,所以其審閱期必須依照「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

 

審閱期能否拋棄呢?

 

在消費者本身而言,法規並無明確指出若出於消費者本身主觀意願對於審閱權的能否自行拋棄,只規定業者必須給予消費者,且必須是「事前」給消費者。但在實務上常見到的是業者在「定型化契約裡」直接加註「拋棄審閱權」之類的條款,這是不行的,只要消費者提告或向消保官申訴,不管是法院實務判例或是公平會的裁決,都會是無效條款,且公平會還會對業者依法開罰。

可別傻呼呼的真的自我拋棄權利喔!

 

以上內容若有遺漏、錯誤,歡迎各界給予指正!

  

房研苑/蝦味仙  2010/11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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